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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1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狀況異常但不得為和緩處遇之收容人權益,暨保障
    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成績記分標準,評核公平客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1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狀況異常但不得為和緩處遇之收容人權益,暨保障
    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成績記分標準,評核公平客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1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狀況異常但不得為和緩處遇之收容人權益,暨保障
    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成績記分標準,能夠公平客觀合理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1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狀況異常但不得為和緩處遇之收容人權益,暨保障
    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成績記分標準,能夠公平客觀合理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