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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撤銷或廢
止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展延聘僱許可及管理等事項,法務部得委託其他
行政機關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撤銷或廢
止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展延聘僱許可及管理等事項,法務部得委託其他
行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