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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8
八、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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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