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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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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