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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2
十二、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定並提所務委員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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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定並提所務委員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