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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起分及遞加進度實施要點 7
七、教化、操行兩項成績,除少年受刑人外,相差不得超過○‧五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7
七、教化、操行兩項成績,除少年受刑人外,相差不得超過○‧五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7
七、教化、操行兩項成績,除少年受刑人外,相差不得超過 0.5  分。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7
七、教化、操行兩項成績,除少年受刑人外,相差不得超過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