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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起分及遞加進度實施要點 4
四、受刑人當月行狀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者,得酌加○‧一分。但次月
    應恢復正常之進分標準。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4
四、受刑人當月行狀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者,得酌加○‧一分。但次月
    應恢復正常之進分標準。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4
四、受刑人當月行狀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者,得酌加 0.1  分。但次月
    應恢復正常之晉分標準。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4
四、受刑人當月行狀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者,得酌加 0.1  分。但次月
    應恢復正常之晉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