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一至○‧五分起分(少年犯增加一‧五起 分)。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1 至 0.5 分起分(少年犯增加 1.5 起 分)。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1–0.5 分起分(少年犯增加 1.5 起分) 。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1-0.5 分起分 (少年犯增加 1.5 起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