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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起分及遞加進度實施要點 2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一至○‧五分起分(少年犯增加一‧五起
    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2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一至○‧五分起分(少年犯增加一‧五起
    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2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1  至 0.5  分起分(少年犯增加 1.5  起
    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2
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1–0.5 分起分(少年犯增加 1.5  起分)
    。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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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1-0.5 分起分 (少年犯增加 1.5  起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