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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6
六、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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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6
六、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