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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2
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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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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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