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2
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2
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
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