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
十一、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 與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 ,其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 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