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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8
八、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8
八、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11
十一、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
      與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
      ,其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
      之藥品。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11
十一、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
      與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
      ,其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
      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