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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7
七、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
    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
    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7
七、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
    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
    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
    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
    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8
八、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
    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
    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