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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4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含正、副聯)陳核,郵
    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
    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
    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 2  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
    件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
    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
    包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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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含正、副聯)陳核,郵
    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
    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
    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 2  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
    件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
    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
    包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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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含正、副聯)陳核,郵
    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
    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
    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 2  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
    件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
    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
    包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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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 (含正、副聯) 陳核,郵
    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
    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
    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 2  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
    件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
    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
    包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