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收容人申請
    郵寄包裹,每月以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單未使用
    則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請。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收容人申請
    郵寄包裹,每月以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單未使用
    則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請。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收容人申請
    郵寄包裹,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單未使用則
    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請。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 (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收容人申請
    郵寄包裹,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單未使用則
    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