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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6
六、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編訂,編訂後之文件應依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
    意事項辦理進館作業。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6
六、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編訂,編訂後之文件應依法務部資訊處程式館
    注意事項辦理進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