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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之機關:法務部同意開放與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之地方檢
    察署。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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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機關:法務部同意開放與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之地方法
    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