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6
陸、活動經費:
一、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費
    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員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
    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機關視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由機關按年度預算員額比例分攤
    ,各社團應於每月五日前,逕向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應於當月十
    日前彙整會同會計室、總務課審核。 (每年一月份補助因受會計年度
    結算影響,作業配合提前十日) 
三、機關得視經費狀況增減社團數或補助金額,每一社團以補助五○○元
    為原則,每月申請時應檢送社員名冊。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6
陸、活動經費:
一、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費
    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員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
    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機關視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由機關按年度預算員額比例分攤
    ,各社團應於每月五日前,逕向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應於當月十
    日前彙整會同會計室、總務課審核。 (每年一月份補助因受會計年度
    結算影響,作業配合提前十日) 
三、機關得視經費狀況增減社團數或補助金額,每一社團以補助五○○元
    為原則,每月申請時應檢送社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