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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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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及依據
    為倡導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團隊精神,依「各機
    關學校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成立文康社團,並訂定本要點辦理相關事
    宜。
貳、社團種類及參加對象:
    社團類暫限運動類、藝文類、聯誼類、服務類,由本所人事室 (以下
    稱管理單位) 統一規劃。參加對象限本所在職及退休員工及替代役役
    男。
參、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在職員工至少十
    人以上發起填具申請書表 (格式如附表一) ,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簽奉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
    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其牴
    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
肆、社團組織:
一、社員大會:為決定社團活動之組織,由全體社員組成
二、社務顧問一人:負責指導監督社務,由管理單位簽請由該社團社長之
    服務機關高級主管或適當人員擔任。
三、社 (班) 長一人:社團負責人,由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個人參加社團擔任社長,應以一種社團為限。
四、總幹事一人:負責社務之籌劃、聯絡等事項,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
    會同意任之。總幹事得就社員中選任幹事若干人,協助社務之執行。
五、選舉結果,應於選後一週內送管理單位備案。負責人有調 (離) 職或
    不勝任時,應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止。
伍、活動方式:
一、社團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
    原則,不得影響正常業務之進行。如需利用辦公時間者,應事先會知
    管理單位。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為期撙節經費及人力,社團應配合機關委託辦理相關性文康活動,機
    關球類代表隊之賽前集訓亦得向該社團借用場地,或合併練球,以切
    磋球技。
三、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機關交通車輛,機關於不妨害正常調度下,儘
    量予以支援。申請借用手續,由社團逕洽機關總務單位簽辦。
陸、活動經費:
一、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費
    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員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
    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機關視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由機關按年度預算員額比例分攤
    ,各社團應於每月五日前,逕向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應於當月十
    日前彙整會同會計室、總務課審核。 (每年一月份補助因受會計年度
    結算影響,作業配合提前十日) 
三、機關得視經費狀況增減社團數或補助金額,每一社團以補助五○○元
    為原則,每月申請時應檢送社員名冊。
柒、社團成果檢討:
一、社團業務辦理情形,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份將上
    一會計年度活動成果表 (格式如附表二) 填送管理單位彙整。另由主
    管單位印製意見表,抽樣分送同仁評選,並將結果提報機關參考。
二、舉辦活動績優之社團,應酌予表揚。各社團如有左列情形者,則視情
    節輕重,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一) 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 (逾期不補發) 
 (二) 未依規定辦理社長、總幹事改選或補選者。
 (三) 無特殊事故,長時間未辦理活動,應予裁併或撤銷者。
 (四) 社團社員流失、人數不足,宣告解散者。
 (五) 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復者。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