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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3
參、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在職員工至少十
    人以上發起填具申請書表 (格式如附表一) ,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簽奉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
    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其牴
    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3
參、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在職員工至少十
    人以上發起填具申請書表 (格式如附表一) ,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簽奉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
    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其牴
    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