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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8
八、視聽中心可容納人數為十人,經核准人數未達十人時,應允許其他經
    核准人員共同使用。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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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視聽中心可容納人數為十人,經核准人數未達十人時,應允許其他經
    核准人員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