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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5
五、視聽中心使用對象:本所之長官、貴賓,本所員工及眷屬 (不含替代
    役) 。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5
五、視聽中心使用對象:本所之長官、貴賓,本所員工及眷屬 (不含替代
    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