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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4
四、視聽中心各項設備,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負責保管。維護保美及檢修
    由營繕導師負責。清潔方面由庶務洽外役打掃。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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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視聽中心各項設備,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負責保管。維護保美及檢修
    由營繕導師負責。清潔方面由庶務洽外役打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