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4
四、視聽中心各項設備,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負責保管。維護保美及檢修 由營繕導師負責。清潔方面由庶務洽外役打掃。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4
四、視聽中心各項設備,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負責保管。維護保美及檢修 由營繕導師負責。清潔方面由庶務洽外役打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