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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12
十二、每日上班後財產保管人與營繕導師應檢查視聽中心各項設備是否正
      常可用,假日前亦應做例行檢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每日上班後財產保管人與營繕導師應檢查視聽中心各項設備是否正
      常可用,假日前亦應做例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