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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11
十一、使用視聽中心時,嚴禁在內吸煙喝酒。各項設備如有故障,應立即
      反應並停止使用。使用後如發現各項設備有不正常之損壞,申請人
      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使用視聽中心時,嚴禁在內吸煙喝酒。各項設備如有故障,應立即
      反應並停止使用。使用後如發現各項設備有不正常之損壞,申請人
      應負損壞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