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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5
五、國內受訓及研習:
    1.奉派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性質人員,得報支前往受訓、結訓返回辦
      公處所及受訓期間往返辦公處所處理公務之交通費。
    2.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
      未提供膳宿者,得報支往返交通費,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檢據
      者支領二分之一) 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訓練機關每日僅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 (即膳雜費
      之二分之一) ;若供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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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內受訓及研習:
    1.奉派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性質人員,得報支前往受訓、結訓返回辦
      公處所及受訓期間往返辦公處所處理公務之交通費。
    2.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
      未提供膳宿者,得報支往返交通費,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檢據
      者支領二分之一) 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訓練機關每日僅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 (即膳雜費
      之二分之一) ;若供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