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內受訓及研習: 1.奉派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性質人員,得報支前往受訓、結訓返回辦 公處所及受訓期間往返辦公處所處理公務之交通費。 2.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 未提供膳宿者,得報支往返交通費,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檢據 者支領二分之一) 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訓練機關每日僅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 (即膳雜費 之二分之一) ;若供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