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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7
七、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核診箋及掌握病況,病癒後剩餘藥品應列冊登記
    後,繳回衛生科處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7
七、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核診箋及掌握病況,病癒後剩餘藥品應列冊登記
    後,繳回衛生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