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3: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7
七、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核診箋及掌握病況,病癒後剩餘藥品應列冊登記
    後,繳回衛生科處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7
七、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核診箋及掌握病況,病癒後剩餘藥品應列冊登記
    後,繳回衛生科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