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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10
十、具特殊副作用藥品 (例如鎮靜劑、安眠藥–等作用) 之藥品,衛生科
    應於藥袋外面註明,以利加強管制。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10
十、具特殊副作用藥品 (例如鎮靜劑、安眠藥–等作用) 之藥品,衛生科
    應於藥袋外面註明,以利加強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