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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12
十二、保外醫治、待產受刑人於保外醫治尚未期滿,如有緊急情況必須收
      回時,應由衛生科檢具事證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并報部備查
      ;限制住院治療之受刑人,如有違反規定者,得由衛生科函請撤銷
      其保外醫治,并改派員戒護住院或收監執行。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保外醫治、待產受刑人於保外醫治尚未期滿,如有緊急情況必須收
      回時,應由衛生科檢具事證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并報部備查
      ;限制住院治療之受刑人,如有違反規定者,得由衛生科函請撤銷
      其保外醫治,并改派員戒護住院或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