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保外醫治、待產受刑人於保外醫治尚未期滿,如有緊急情況必須收 回時,應由衛生科檢具事證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并報部備查 ;限制住院治療之受刑人,如有違反規定者,得由衛生科函請撤銷 其保外醫治,并改派員戒護住院或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