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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看守所舍房內務實施要點 6
六、違反上列規定經主管人員糾正,仍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扣成績分 數或性行考核成績或以違規論處。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6
六、違反上列規定經主管人員糾正,仍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扣成績分 數或性行考核成績或以違規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