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舍房內務實施要點 3三、舍房內務應依左列規定擺置: (如圖示)
(一) 棉被:於睡眠時外,大房一律疊好置於窗戶下方靠牆角處,小房置
於馬桶矮牆牆角處,小房置於鄰馬桶矮牆之牆角處,統一罩上公發
棉被蓋。
(二) 換洗衣物:忠舍、孝舍 (指勒戒所) 由雜役集中帶至曬衣場曝曬取
回後,應疊放整齊置於公發置物箱中,陰天則用衣架吊於置物櫃下
緣 (衣服需先行擰乾) ,不得任意懸掛。一工、二工、女所、少觀
舍房於開封時帶至工場清洗,再由雜役 (禁止由其他收容人以公差
名義) 集中帶至曬衣場曝曬,陰天則改吊於浴室中。收封後或星期
例假衣物之擺置同忠舍之規定。
(三) 菜盒碗筷:大房置於門上方左側置物櫃內,小房置於水槽上方置物
架上。
(四) 毛巾:忠舍、孝舍 (指勒戒所) 以衣架掛於馬桶上方置物架下緣,
女所小房吊於門邊置物櫃物下緣,其他舍房則懸掛於走道窗戶下緣
。
(五) 衛生紙:統一置於馬桶右側牆角處。
(六) 書籍:整置於置物櫃走道算起第一格。
(七) 公發置物箱:置物櫃內或上方應排列整齊,女所擺於走道窗戶鄰牆
壁下方。
(八) 茶桶:置於水槽外側地板上、水桶、臉盆置水槽下方、其他盥洗用
具置於馬桶上方之置物架上。
(九) 其他未納入之物品一律置於門上方置物櫃內,禁止任意擺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