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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申請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7
七、應退回之物品,若拒不退回者,該項物品提經所務會議議決後銷毀,
    該收容人日後禁止再請同一寄件人郵寄包裹入所。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7
七、應退回之物品,若拒不退回者,該項物品提經所務會議議決後銷毀,
    該收容人日後禁止再請同一寄件人郵寄包裹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