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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申請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4
四、寄入之物品得視需要,經詳細處理後,再交予收容人。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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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之物品得視需要,經詳細處理後,再交予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