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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申請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欲請家屬、朋友寄入包裹、需事先提出申請,以每十五日乙次
    為限,若有特殊情形,經填具報告述明原由陳核後,不受上述天數之
    限制。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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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欲請家屬、朋友寄入包裹、需事先提出申請,以每十五日乙次
    為限,若有特殊情形,經填具報告述明原由陳核後,不受上述天數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