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申請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欲請家屬、朋友寄入包裹、需事先提出申請,以每十五日乙次 為限,若有特殊情形,經填具報告述明原由陳核後,不受上述天數之 限制。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2
二、收容人欲請家屬、朋友寄入包裹、需事先提出申請,以每十五日乙次 為限,若有特殊情形,經填具報告述明原由陳核後,不受上述天數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