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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禁見舍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9
九、禁見中違反規定,受「禁止接見」處分者,於解除禁見日執行之。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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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見中違反規定,受「禁止接見」處分者,於解除禁見日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