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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禁見舍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5
五、除星期例假日外,每日於晨間實施運動,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運
    動前後均應嚴密檢身,運動時不得交談,同案應以隔離或分批方式進
    行,以防止串證。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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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星期例假日外,每日於晨間實施運動,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運
    動前後均應嚴密檢身,運動時不得交談,同案應以隔離或分批方式進
    行,以防止串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