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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禁見舍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3
三、配房時應以收押之院檢、案由及職業等各項資料作為依據,另外對於 社經地位特殊、身體狀況不佳、幫派份子及院檢指示加強戒護者,均 應填寫觀察紀錄表。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3
三、配房時應以收押之院檢、案由及職業等各項資料作為依據,另外對於 社經地位特殊、身體狀況不佳、幫派份子及院檢指示加強戒護者,均 應填寫觀察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