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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8
8.戒護收容少年至中央台時由戒護主管核對提單無訛後,再檢查手銬、腳
  鐐及檢身後始可放行。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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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戒護收容少年至中央台時由戒護主管核對提單無訛後,再檢查手銬、腳
  鐐及檢身後始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