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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7
7.戒護人員應攜帶器具裝備手銬(含鎖匙)、電擊棒、瓦斯槍等配備。公用
  行動電話。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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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戒護人員應攜帶器具裝備手銬(含鎖匙)、電擊棒、瓦斯槍等配備。公用
  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