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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6
6.戒護主管將收容少年戒護至中央台時上手銬、腳鐐並確實檢身,再向值
  班組員報告姓名、編號、案由、刑期、奔喪地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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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戒護主管將收容少年戒護至中央台時上手銬、腳鐐並確實檢身,再向值
  班組員報告姓名、編號、案由、刑期、奔喪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