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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2
2.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之主管應由該少年之場舍主管與夜勤主管為之。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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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之主管應由該少年之場舍主管與夜勤主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