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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14
14. 家屬欲給收容少年現金應一律退回,請家屬利用匯款或接見時匯入避
    免現金轉移。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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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家屬欲給收容少年現金應一律退回,請家屬利用匯款或接見時匯入避
    免現金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