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13
13. 戒護收容少年奔喪時和家屬互動要和氣應避免不愉快之言語而突發事 故,如發覺有異迅速將收容少年戒帶回所並將過程報告組長絕對不可 順應家屬要求解開手銬腳鐐。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13
13. 戒護收容少年奔喪時和家屬互動要和氣應避免不愉快之言語而突發事 故,如發覺有異迅速將收容少年戒帶回所並將過程報告組長絕對不可 順應家屬要求解開手銬腳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