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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13
13. 戒護收容少年奔喪時和家屬互動要和氣應避免不愉快之言語而突發事
    故,如發覺有異迅速將收容少年戒帶回所並將過程報告組長絕對不可
    順應家屬要求解開手銬腳鐐。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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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戒護收容少年奔喪時和家屬互動要和氣應避免不愉快之言語而突發事
    故,如發覺有異迅速將收容少年戒帶回所並將過程報告組長絕對不可
    順應家屬要求解開手銬腳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