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10
10. 戒護收容少年到達地點時,注意四周環境,特殊人犯應事先聯絡當地
    派出所主管支援警察戒護。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10
10. 戒護收容少年到達地點時,注意四周環境,特殊人犯應事先聯絡當地
    派出所主管支援警察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