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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13
十三、借宿人違反本要點者,本所得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得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3
十三、借宿人違反本要點者,本所得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得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