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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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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借宿人違反本要點者,本所得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得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