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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12
十二、退宿請於每日 12:00 時前辦理,並經由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
      後方得離去。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退宿請於每日 12:00 時前辦理,並經由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
      後方得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