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12
十二、退宿請於每日 12:00 時前辦理,並經由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
      後方得離去。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退宿請於每日 12:00 時前辦理,並經由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
      後方得離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